委托人授权审计责任人以审计监督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的审计结论必须有确凿的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支持,也就是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审计证据支持。由此决定了审计证据具有两大特征:数量特征和质量特征。

审计证据
①审计证据的数量特征。
审计证据的数量特征是指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足以证明审计人员的审计结论。这是审计人员为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结论所需要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必须建立在有足够数量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
审计证据的数量特征是由充分性决定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一方面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收集到足够数量的审计证据,以满足证实被审计事项的目的。另一方面审计证据并非越多越好。为了进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的审计,审计人员通常把所需要的足够数量审计证据的范围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每一被审计事项对审计证据的需要量以及取得这些证据的途径和方法,应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时间、空间和成本等方面的限制,审计人员不能收集到最为理想的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通过其他的途径或使用其他的审计证据加以替代。
②审计证据的质量特征。
审计证据的质量特征是指审计证据要具有证据力。所谓证据力是指单一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的保证程度。它是由审计证据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中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构成了审计证据质量特征的三要素。
A.客观性。审计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是被审计事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并且确凿可靠。审计证据应能够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它不以人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审计证据的客观性是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做出审计结论的前提条件。
B.相关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是指作为审计证据的所有凭证和资料必须有助于审计人员做出审计结论,与审计目标之间具有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不相关的审计证据将分散审计人员的注意力,从而不利于形成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甚至会导致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增加审计工作的风险。因此,只有那些有助于审计人员达到审计目标,做出强有力审计结论的凭证与资料才能被选作审计证据。
C.合法性。审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审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收集审计证据。只有合法的审计证据才能被用来证明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不合法的审计证据无论其如何客观或具有相关性,都不能作为审计证据。因此,为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搜集审计证据。
作为能够支持客观公正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应该是数量特征和质量特征兼备,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所谓充分证明力是指若干数量审计证据的证据力综合起来形成能够对被审计事项整体给予系统、完备证明的能力。证据力构成单个证据的质,充分性涉及围绕某一被审计事项所需要的量。而一定数量的证据的综合,又形成了高层次上审计证据的质。由此可见,证据力是审计证据的基础,充分性与证据力的结合则体现出由量变到质变而形成的最终意义上审计证据的质。因此,只有把证据力和充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足以证明被审计事项本质的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